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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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