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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