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第五条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