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