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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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