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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