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