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