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