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