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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