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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