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第十二条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