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第十一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