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第十条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