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

第九条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软件、硬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按照程序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评价和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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