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二)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 (三)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六)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名单及危害性评估报告、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生物安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七)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实验室安全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 (八)实验设施、设备清单; (九)个体防护设备、用品清单; (十)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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