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第五条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