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

第五条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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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