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