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