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