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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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