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备的实验记录和档案,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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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