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备的实验记录和档案,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