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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