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