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