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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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