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和实验活动的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