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和实验活动的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