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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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