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或者转运至具备资格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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