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科研项目涉及到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的实验活动的,承担单位应当将立项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涉及到应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实验活动的,承担单位应当将立项结果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科研项目立项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报批。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