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需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专家评估和论证所需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实验活动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对于批准的实验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告知实验室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申报和审批程序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需要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的实验活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需要,简化审批程序,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