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 (四)实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报告;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六)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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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