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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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