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第十五条国家对从事特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开展有关实验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