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从事《名录》规定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或者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外的实验活动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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