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一条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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