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

第十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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