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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