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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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