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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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