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