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