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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