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