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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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