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