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