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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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