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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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