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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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