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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