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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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