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