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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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