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