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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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