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