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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