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八条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