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