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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