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