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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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