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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