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