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